马克思主义哲学视角下行政诉讼多诉重诉问题的规制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助理 潘堃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的持续提升,行政争议预防化解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与此同时,部分领域行政案件多发高发,“一人多案、一事多诉”问题较为突出。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科学的世界观与方法论,为破解这一实践难题提供理论支撑。本文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矛盾论、认识论、系统论等分析工具,结合党建引领司法工作的要求,深入剖析“一人多案、一事多诉”问题的成因、表现并探索治理路径。
一、以马克思主义矛盾论把握问题本质
马克思主义矛盾论认为,矛盾具有普遍性与特殊性,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源于矛盾的对立统一。“一人多案、一事多诉”问题是行政诉讼领域多重矛盾交互作用的集中体现,本质上反映了现有制度未能有效调和“个人诉求充分实现”与“司法系统效率”间的矛盾。
(一)司法需求扩张与司法资源有限性的矛盾
近年来,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长,2025年上半年,人民法院受理行政一审案件17.5万件,同比增长19.67%。司法资源的刚性约束与诉讼程序不可压缩的时间成本,导致人案结构性矛盾持续激化。这种供需失衡状态下,重复起诉、琐碎诉讼等情形都会对司法资源造成非理性挤占。
(二)诉权保障与程序规制的价值张力
正如制度设计中权利自由与秩序约束的辩证关系,过度强调诉权保障可能诱发程序滥用,而严格限制诉权则可能损害司法救济功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行政权力等方面成效明显。但实践中极个别当事人多次申请公开相同、同类政府信息,产生大量明显超出正常权利保护需求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程序空转。
(三)个体理性选择与集体利益目标的冲突
由于法律对“同一行为”“同一事实关系”界定不够清晰,当事人对“一事”范围理解不同,在许多行政争议中,客观上存在“一行为一诉”问题。有的当事人基于策略性选择,将过程性行政行为拆分为多案提出。法院从践行司法为民原则和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出发,力求避免同一事实反复审理。这种现象折射出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动逻辑与司法公共产品属性之间的矛盾,既可能是当事人合法合理诉求未依法保障到位,也可能涉及诉讼权利滥用。
二、以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解析行为逻辑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强调,认识来源于实践、发展于实践并服务于实践。“一人多案、一事多诉”的各类表现形式,本质上是特定社会条件下司法实践与主体认知互构的产物。通过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剖析其生成逻辑,能为党建引领指导司法实践提供正确方向。
(一)反复诉讼
反复诉讼是指原告为了解决同一争议,从不同角度、针对不同行为和行政机关提起多个诉讼。“一人多案、一事多诉”行为的初始形态往往源于个体对司法制度的试探性实践。比如,在起诉行政处罚决定败诉后,个别当事人又针对处罚程序中的调查行为等一系列程序环节单独提起诉讼,认为通过确认个别行政行为违法或存在程序瑕疵,可提高案件最终胜诉概率。
(二)反复申请和投诉举报
实践中的反复申请,主要是当事人基于信息轰炸的战术认识,引起行政机关对其利益诉求的关注与重视。极个别当事人多次申请公开相同、同类政府信息,继而形成大量明显超出正常权利保护需求的案件。反复投诉举报,主要是当事人对基于权力监督的认知,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在行政处罚、劳动保障争议等案件中,当事人围绕一些与基础争议相关的事项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进而提起履责类诉讼。
(三)程序权利的滥用和虚假诉讼
在诉讼程序中,程序权利滥用的表现形式不一而足。比如,个别原告到庭后无论是否有正当理由,均申请合议庭回避,甚至对合议庭成员逐一申请回避。行政诉讼中的虚假诉讼比较少见,比较典型的是伪造印章、签字等提起诉讼。不论是程序权利的滥用,还是虚假诉讼,都应“透过现象看本质”,以“到我为止”的意识去解决争议。
三、以马克思主义系统论推进党建引领、协同治理
马克思主义系统论认为,事物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需通过优化系统结构、协同系统要素实现整体效能提升。运用系统论原理构建党建引领的治理体系,将党组织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司法业务的治理效能,多维度协同治理,实现党建与司法业务的深度融合。
(一)党建引领:筑牢系统治理的政治保障
强化政治引领,充分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构建“党委领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治理格局。一是健全组织体系,在法院、行政机关、立法部门间建立“党建联席机制”,协调解决立法衔接、司法标准统一、行政协同等跨领域问题,打破部门壁垒。二是凝聚队伍合力,开展“党建﹢治理攻坚”专项行动,选拔党员业务骨干组建治理专班,让党员成为系统治理的“主力军”。三是锚定价值导向,始终以“人民至上”理念统领治理工作,确保治理既维护司法秩序,又保障群众利益,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二)立法系统:构建制度约束的规范体系
在法律修订时,注重要素的协同性,实现诉权保障与秩序维护的平衡;遵循比例原则,将主观恶意与客观危害作为滥用诉权的双重认定标准;使法律后果体现系统补偿原理,形成梯度化的责任体系。对于初次且危害轻微的滥用诉权行为,可适用训诫、记录备案等柔性措施;对于反复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适用经济惩罚、诉讼权利限制在内的复合责任机制。这种制度约束的规范体系,既可以维护诉讼制度的整体功能,又能够增强系统要素的约束效能。
(三)司法系统:建立分级调处的运行机制
运用系统层级原理,在落实立案登记制、保障诉讼权利的同时,建立争议分级调处的运行机制。一是对于诉求未依法保障到位、当事人针对不同被告、不同行政行为提起较多诉讼的,运用“穿透式思维”把握实质诉求,或者依法并案受理,实现纠纷一次性解决。二是对于合法权益未受到损害或合法合理诉求已经依法保障到位,当事人反复提起诉讼的,对其起诉条件依法审查;符合滥诉情形的,依法规制。三是对于生效裁判已经认定为滥诉后无正当理由再次起诉的,或者故意提高级别管辖、错列多列被告的,做好释明工作并退回诉状、记录在册。这种分层处理既遵循了司法规律,又提升了系统运行效率,避免了程序空转。
(四)行政系统:畅通争议化解的主要渠道
运用系统功能替代原理,更好发挥行政复议的主渠道作用。“掌上复议”小程序就是这一原理的实践应用,通过技术替代、功能升级、系统重构,整合了分散的线下资源,形成标准化、协同化的系统,有效发挥了行政复议制度效能。运用系统耦合理论,探索建立“复议-诉讼”衔接机制。完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探索复议意见书司法采信制度,对经过复议程序的诉讼案件简化程序,减轻行政和司法系统压力。
专家点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一人多案、一事多诉”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反映出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内涵更丰富、标准更高的要求。既要“透过现象看本质”,认识问题背后可能是当事人合法合理诉求未依法保障到位,争议未实质化解,也可能涉及诉讼权利滥用,导致程序空转,损害司法公信力;又要“深刻把握事物运行规律”,“一人多案、一事多诉”是表象,要运用穿透式思维,准确把握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和实体诉求,使其合法权益获得救济;更要以“到我为止”的意识去解决争议,处理好系统和要素的关系,形成预防、识别、处置、优化的完整治理闭环,压实每一环节的责任,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潘堃同志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结合行政诉讼实践,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具有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 耿宝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