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防控形势日趋复杂的背景下,因涉案资金规模大、参与人数众多、案情交织复杂等因素,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执行阶段的资金清退工作常出现审查起诉或审理阶段仍有后续报案、补充申报的情况,进而影响原判决对案件事实及涉案财产的认定与处理结果。为平等保护所有集资参与人的合法退赔权,执行部门需及时启动补充调查程序,严格执行审计报告优先审查机制以准确核实参与人身份,合理划分新旧集资参与人的权益清退比例,并通过全程公开透明的方式推进清退工作,有效解决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执行难点,防范矛盾升级和群体性纠纷风险。
一、确立以审计报告为核心的遗漏参与人认定机制
非法集资案件往往资金流向复杂、参与主体分散、账目资料繁多,仅凭办案人员人工梳理难以全面准确掌握全案资金脉络。因此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通常需借助专业审计力量对全案资金进行专项审计,以厘清涉案金额、集资参与人具体信息、资金使用去向等核心事实。因此,具有专业性、客观性和系统性的审计报告,成为认定集资参与人范围的关键证据。基于此,在处理执行阶段出现的遗漏集资参与人问题时,应确立审计报告的优先适用地位,即当集资参与人对原判决确定的名单提出异议或补充申报时,执行部门应首先审查案卷中的审计报告是否已涵盖该部分人员及相应出资记录。如审计报告已载明,则该部分参与人理应纳入退赔范围;如审计报告未涉及,则需进一步判断是否属于侦查阶段未提取或未全面核实的证据材料。
需要明确的是,对遗漏集资参与人的最终认定权,仍应归属于刑事办案机关,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执行部门本身不具备实体认定权,其职责在于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或有权机关的补充认定文件执行财产分配。因此,对于审计报告中未列明、但集资参与人主张权利的,执行部门可将相关线索与材料移请原办案机关复核,或建议当事人通过法定程序申请补正。同时,通过强化审计报告的权威性与基础性地位,能够为执行阶段准确核定参与人名单提供坚实依据,避免执行部门陷入“无权认定”又“不得不处理”的两难境地。
二、构建分类分层级的补充认定程序体系
对于在执行阶段发现的、确属原审判程序未予认定的集资参与人,应根据遗漏人数的多寡、案情复杂程度、证据完备情况等因素,分类启动相应的补充认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与执行效率兼顾。
其一,在遗漏人数较少、事实清晰、争议不大的情形下,可探索执行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即由被遗漏的集资参与人就其与集资行为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待取得生效民事判决后,由执行部门将该部分债权纳入涉案财产分配范围,与刑事退赔部分一并处理。此举既可缓解刑事程序反复启动的压力,也能在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实现权利救济。其二,如遗漏人数众多,或涉及事实认定存在较大争议,则有必要重启刑事补充侦查程序。具体可由相关集资参与人向公安机关补充报案并提交证据,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最终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提请原审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补充判决方式对遗漏名单予以确认。此过程中,公安、检察、审判三者应加强协作配合、优化流程衔接,力求在法定框架内压缩办案周期,避免因程序空转导致当事人权益长期悬置。其三,在补充侦查与审查起诉程序完成之后,若非涉及案件基本事实的重大变更,可考虑由原审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对补充认定的集资参与人名单予以确认,无须重新进行全案审理,而该裁定可作为执行部门开展退赔工作的直接依据。这种“简式确认”程序既符合“审执分离”原则,又能及时回应执行实践需求,避免程序过于烦琐。
三、优化权利配置与财产分配机制的透明度与公正性
退赔财产分配是非法集资案件执行工作的最终落脚点。当遗漏的集资参与人被依法确认并纳入分配范围后,必然导致原已确定的退赔总额在各参与人之间的分配比例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引发已列明参与人的抵触。为平衡各方权益,确保分配过程的公正性与可接受性,应着重从以下方面完善机制。
首先,牢固树立同等权利、按比例受偿的基本原则。无论参与人是否在原判决中列明,只要其集资事实经合法程序确认,即应享有与其他参与人同等的按比例受偿权利。其次,在坚持平等原则的基础上,可探索引入酌定调整机制。对于因自身原因导致未被原判决认定的集资参与人,执行法官在组织分配时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合议庭评议,酌情对其受偿顺位或比例进行微调。例如,对已执行到位的款项,优先保障原判决列明参与人的分配,对后续补充认定的参与人,则视剩余财产情况适当调整其受偿比例。此举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再者,强化全流程信息公开。从补充认定程序的启动、名单的确认到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均应通过法定途径及时向所有集资参与人公开,充分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执行部门应就分配原则、计算方式、预期比例等关键事项进行细致释明,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