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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悬赏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发布时间:2025-11-26 10:38:25


    民事执行悬赏(以下简称执行悬赏)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为破解“执行难”问题而创设的重要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5项,确立了执行悬赏“申请—审查—公告—奖酬”的四步框架,但该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仍存在以下问题,需予以重视并加以解决。

  一是程序发起率不高。基于对程序选择权的尊重,执行悬赏大多由申请执行人主动发起,但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多对这一制度并不了解,普遍将执行中的“查人找物”完全寄托于有限的执行资源本身。同时,悬赏金及公告费用大多要求申请执行人承担,不少债权人会顾虑成本和风险而放弃申请执行悬赏措施。再者,执行悬赏程序启动时通常需穷尽执行调查措施,而申请执行人由于信息差问题并不能准确掌握执行的具体进展。

 二是审查标准模糊。法院收到执行悬赏申请后应当予以审查,但是审查期限并不统一,影响了执行程序的可预期性。审查形式尚不明确,实践中采取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的做法不一,可能会导致出现因仓促审批而忽视核实申请内容、因烦琐冗长的审查程序导致执行效率降低等情况。此外,若因缺乏审查标准作出延迟或临时性决定,当事人可能会对司法程序产生质疑,无形中降低了社会对执行悬赏整体的信任度。

  三是公众参与度不足。执行悬赏有赖于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一方面,该制度本身仍属专业领域概念,且现有执行悬赏公告的发布主要局限于法院系统内部,对公众的宣传普及力度不够,公众对该制度知晓度较低,可参与人群基数小。另一方面,对举报人权益保护较为笼统、原则化,无法有效消解潜在举报人的后顾之忧,导致民众对悬赏公告的信任不足、风险顾虑较高。

  四是缺少退出机制且救济方式不明。执行悬赏多侧重于公告的发布、赏金的兑现,但在何种条件下程序可以中止、撤回并未涉及,意味着被执行人可能长期承受失当公告带来的负面影响。此外,执行悬赏程序中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人造成权利损害后,缺乏明确的救济方式,不利于各方合法权益的保障。

  针对上述困境,本文认为可从以下方面予以破解。

 一是多元并举,提高程序发起率。在执行案件立案时可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案件执行不能的风险,并为其释明执行悬赏制度的功能与价值。如有穷尽常规调查措施仍无实质进展的情况,应及时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告知其享有提起该程序的权利。酌情依职权启动,对于涉民生群体性权益、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执行信访等特殊案件,可依职权直接发布执行悬赏公告以加快执行线索征集、提高执行效率。悬赏金负担模式创新,从传统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悬赏金的模式探索由地方专项财政资金负担或者纳入执行费用,以此减轻申请执行人权益实现成本,激发申请执行人启动执行悬赏程序的积极性。

  二是规范审查,确保程序公开透明。规范审查流程,严格执行悬赏审查的期限标准,明确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查。采用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原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情形下,原则上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予以准许。为防止制度滥用,在特定情形下进行适度事实审查,如对申请执行人拟定的悬赏金数额显著不合理、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置的同时提出了悬赏申请、执行案件标的额巨大或社会关注度高等情况,宜采取从严审查措施。建立通知反馈机制,法院收到悬赏申请应出具受理通知并告知法定审查期限,法定审查期限届满前,无论是否准许均应出具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在驳回申请情形下应当简要说明理由等,从而提升执行透明度。

  三是多维赋能,提升公众参与度。针对社会各界不同需求,通过媒体平台、社区公告等媒介向公众普及执行悬赏的意义、参与流程与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构建智慧执行悬赏发布平台,与各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平台数据进行对接,支持执行悬赏信息一键统一发布。强化举报人权益保障,明确涉案人员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负有绝对保密义务,建立多部门协同举报安全防护机制,针对信息外泄第一时间启动紧急救济程序。对举报人因提供财产线索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如调查取证支出或通信交通费等,探索纳入可报销范围。建立赏金兜底机制,在执行款难以兑现的情形下可推广商业保险机制,由基金或保险机构先行垫付,再由申请执行人后续补偿等。

  四是健全机制,补齐退出与救济缺漏。建立分级的信息披露标准,依据个案实际情况,在比例原则下对被执行人的个人信息适度公开。健全执行悬赏终结机制,在案件执毕、达成和解等情形下应及时终结程序,同时要求合作平台立即删除或屏蔽悬赏信息。对发布逾期、线索价值耗竭的公告,由系统自动触发撤回信息指令。建立执行动态审计机制,定期对平台信息进行清除核查,通过技术检测与责任追究确保信息退出机制的约束。明确权益救济渠道,当事人可针对悬赏发布、线索征集、采取强制措施等环节,对公告的合法性、披露范围的适当性、赏金发放的合理性等提出异议,对不服异议的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作者单位: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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