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执行异议背后的“数字正义” 发布时间:2025-11-03 10:00:37
10月28日,随着最后一笔执行案款汇入申请执行人王先生的账户,一桩困扰双方当事人多年、历经多次恢复执行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在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画上了圆满的句号。而推动此案顺利终结的关键,并非强制执行措施的升级,而是一份来自被执行人井某的“执行异议”和法院对该异议审慎细致的审查回应。这起案件生动诠释了,执行工作不仅是雷厉风行的“硬举措”,更是精雕细琢的“细功夫”,是实现“案结事了”的精准艺术。
一波三折,执行路上遇“争议”
该案源于一起民间借贷纠纷。2021年,法院判决被执行人井某、卢某需向申请执行人王先生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29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数年间,法院多次启动执行措施,通过拍卖房产、车辆、扣划租金及到期债权等方式,陆续执行到位巨额案款。
2025年5月,申请执行人王先生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标的为50余万元的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井某随即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详尽的书面异议。他认为,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的金额计算有误,并就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基数、起算时间、以及多笔执行款项到账后应如何分段计息、是否应扣除再审期间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异议请求。
精准析理,一纸裁定定“分毫”
面对这份内容详实、涉及复杂计算的异议,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承办法官并未因案件即将终结而草率处理,而是深入查阅卷宗,对多年来数个关联执行案件中的数十笔款项往来时间、金额、性质逐一进行了细致的梳理与核对。
法院经审查认为,井某关于以判决本金作为迟延履行利息计算基数、以及起算时间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在此基础上,法院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每一笔执行款项的到账日期均作为该部分债务迟延履行利息的截止日,按照法定清偿顺序进行冲抵,进行了精细化的分段计算。
对于井某提出的扣除再审期间等主张,法院则认为缺乏法律依据,未予支持。最终,经过缜密核算,法院确认本案未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应为27万余元,原申请金额50余万元确属错误。
据此,法院依法裁定:变更恢复执行立案标的金额为27万余元,并驳回了异议人的其他异议请求。这份裁定,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纠正了执行行为中的偏差,充分保障了被执行人的正当程序权利,对双方而言都是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
案结事了,异议渠道显“温度”
裁定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对结果表示信服,未申请复议。法院随即迅速启动案款发放程序,将核定的执行款项顺利发还至申请执行人手中。这起历时多年的纠纷,最终通过执行异议这一法定渠道,实现了矛盾的根本性化解。
“小异议”推动“大公正”。该案的成功处理,是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牢固树立“如我在诉”、“如我在执”理念的生动实践。它表明,畅通、规范执行异议审查,不仅是纠正执行错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防线,更是提升执行公信力、促进执行工作规范化的内在要求。通过耐心细致的审查和清晰透彻的说理,让每一分执行款项都算得明白、扣得清楚,正是这种对“数字正义”的执着追求,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