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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履约千元仍被强制执行?隐匿25万执行款,法院:违约!

发布时间:2025-09-22 09:35:56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执行和解协议常被视为化解“执行难”的重要途径,其核心在于双方当事人的互谅互让与诚实信用。然而,当被执行人看似按协议履约,却暗中隐匿大额财产时,债权人能否要求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便清晰阐释了这一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老赵与江阿姨的纠纷始于一桩民间借贷。经虹口区人民法院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并由法院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但调解书生效后,老赵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江阿姨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考虑到老赵当时工作不稳定、收入微薄、清偿能力有限,在执行法官主持下,双方于2022年7月26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老赵每月向江阿姨还款1000元;若未来经济状况好转,需增加月还款金额,并尽最大努力尽快清偿债务。该协议经法院审查确认有效后,虹口区法院于2022年9月20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此后,老赵按协议约定,每月准时向江阿姨转账1000元。

  2024年,江阿姨偶然得知,老赵作为原告在杨浦区人民法院的另一案件中胜诉,且有254063.20元执行款即将划拨至老赵名下。她认为,老赵获得大额执行款已符合《执行和解协议》中“经济状况好转”的约定,应增加还款金额或加速清偿债务,遂向虹口区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扣划该笔款项用于偿债。

  虹口区法院接到江阿姨的恢复执行申请后,经核查确认老赵在杨浦区法院确有大额执行款待领取。2024年8月6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冻结、扣划老赵名下银行存款67万元,并向杨浦区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老赵的254063.20元案款划转至虹口区人民法院账户。随后,该笔款项成功扣划。

  老赵对法院扣划行为提出执行异议,辩称自己始终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每月还款1000元,无违约行为,并且依据法律规定,仅当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才可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现其已履行还款义务,江阿姨无权单方面要求恢复强制执行,故请求法院撤销扣款裁定,认定扣划行为违法。

  江阿姨则坚持认为法院执行行为合法,一是《执行和解协议》明确约定老赵经济好转后需增加还款并尽快清偿,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二是老赵获得25万余元执行款,属于经济状况根本性好转,远超协议签订时的履行能力;三是若仍按每月1000元执行,对已年过七旬、亟待实现债权的自己显失公平。

  法院后续组织双方调解,尝试达成新的还款计划,但未能成功。

  人民法院裁判

  虹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驳回老赵的执行异议,确认扣划254063.20元的执行行为合法,江阿姨的恢复执行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如下:其一,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依法负有如实、全面、及时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的义务,该义务具有刚性,不得规避。老赵在杨浦区人民法院获得25万余元执行款,属于名下显著增加的财产,但其未主动向虹口区人民法院报告,此行为构成“隐匿财产”。从行为目的来看,老赵隐瞒新增财产,极有可能是为了逃避法院执行,意图转移或消耗款项,阻碍江阿姨债权实现。该行为不仅违背《执行和解协议》赖以存在的诚实信用基础,更严重违反执行程序中的法定义务。

  其二,判断老赵是否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不能仅以“每月准时转账1000元”为唯一标准。协议中“经济好转后增加还款并尽快还款”的约定,是双方达成和解的核心基础之一,亦是老赵需履行的重要义务。在经济状况已发生根本性好转的情况下,老赵仍坚持按每月1000元还款,拒绝用新增财产加速清偿债务,实质是违背了“经济好转后尽快还款”的承诺,构成对和解协议实质内容的不履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其三,老赵获得25万余元执行款,使其经济状况与协议签订时“收入微薄”的情形发生根本性变化,履行能力远超当时预期。若此时仍僵化执行原协议每月1000元的还款约定,既对江阿姨显失公平,也会纵容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行为。在此情况下,法院有权突破双方意思自治的边界,动用强制执行公权力扣划款项,以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执行程序的严肃性。

  法官说法

  黄宇姣 虹口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 四级高级法官

  执行和解协议是破解“执行难”的重要途径,其核心是双方互谅互让与诚信履约。若协议签订时的基础情况(如债务人履行能力)发生根本性、重大变化,继续按原协议履行将显失公平,法律允许债权人通过恢复强制执行寻求更有效救济。这既是维护“诚信履行”的协议精神,也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底线。需明确的是,和解绝非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免死金牌”,当情况巨变,公平的天平需依法重新调整。

  一、报告财产是被执行人的刚性义务

  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全面、及时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新增财产不得隐瞒。隐匿财产的行为不仅违背和解协议精神,更是对法律尊严和债权人权益的挑战,将直接导致债权人债权实现面临重大风险。

  二、和解协议并非“免死金牌”,需诚信全面履行

  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不代表“万事大吉”,被执行人需诚信、全面履行协议所有内容。若仅履行部分义务,或因情况重大变化(如突然获得大额财产、履行能力显著提升)导致按原协议履行显失公平,债权人仍有权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三、恢复执行的核心条件: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

  “不履行和解协议”既包括完全不还款,也包括如本案中“经济状况重大好转后,不按协议精神积极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形。当被执行人一面享受和解协议的宽松履行条件,一面隐匿新增财产逃避责任时,法院可认定其构成实质违约,突破当事人意思自治,果断恢复执行并扣划隐匿款项,以此捍卫债权人合法权益,惩戒规避执行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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