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版海景房”看不见海?“地铁零距离神盘”买房后距离地铁3公里?这些痛彻心扉的“踩雷”经历都与“种草”宣传有关。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A房地产公司置业顾问向其潜在客户发送了一条“种草笔记”,内容包含案涉房地产项目的实景图、户型效果图等,并配有“某区唯一城市别墅”“全厦门最高端别墅区”“厦门最高利用空间”等文字内容。
后A房地产公司被举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后认为,A房地产公司在销售其开发的案涉房地产项目过程中,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对其作出行政处罚。A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后,A房地产开发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员工发布“种草笔记”属于个人行为,并非职务行为,且该“种草笔记”不属于商业宣传,不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诉请撤销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
1.置业顾问发送“种草笔记”属于职务行为
“种草笔记”的素材系A房地产公司委托广告公司制作,指向的在售楼盘所有者和受益者均为A房地产公司,并且置业顾问发送“种草笔记”的目的显然是为了更好宣传案涉房地产项目。综上,可推断A房地产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种草笔记”的存在,并允许置业顾问向购房对象发送,故置业顾问发布“种草笔记”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2.“种草笔记”属于商业宣传
置业顾问以微信为媒体,采用“点对点”方式向购房对象发送“种草笔记”,虽然可见范围相比不特定公众较窄、形式上有别于传统的广告宣传,但究其目的仍是为了促进交易,故“种草笔记”属于商业宣传。
3.“全厦门最高端别墅区”等“最高级”表述构成虚假宣传
A房地产公司未能提供证据对“种草笔记”中绝对化表述内容的真实性予以证实,前述内容涉嫌虚假宣传,容易欺骗、误导购房对象,是借“种草”之名,行虚假宣传之实。
综上,法院认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A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此提醒广大开发商,在进行商品房宣传时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也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要保持谨慎态度,注意核实开发商的宣传内容,避免偏听偏信从而遭受财产损失。如若遇到虚假宣传,可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若因虚假宣传导致权益受损,可依法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一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