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两点一线”,“点”在何处? 发布时间:2024-11-19 10:16:29
“打工人”都知道,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可能被认定为工伤。但“上下班途中”必须严格限制“两点一线”吗?下面这起案例或许能给我们答案。
2022年12月的一天傍晚,原告张某驾驶汽车带着妻子、父亲和两个孩子从哈尔滨市前往海伦市,车辆行驶至绥北高速时追尾前车,事故造成一子当场死亡,妻子关某在送医途中死亡。事故发生地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事故负主责任,前车车主负次要责任,关某无责任。
2023年5月,关某所在单位哈尔滨市某科技公司向某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4年1月,某人社局经调查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关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张某称,其与妻子关某户籍所在地及双方父母居住地均在海伦市,并拥有固定居住房屋。2020年和2021年,夫妇二人分别入职位于哈尔滨市某科技公司,并在单位附近一处房屋租住。因老人在两地帮助照顾子女,张某夫妇通常情况下几乎每周往返于哈尔滨与海伦之间。事故发生当天,关某已向单位请准第二天休假,于是当天下班后,一家人才驱车从哈尔滨市前往海伦市,事故发生地点距海伦市约50公里。
某人社局则辩称,关某的工作地和经常居住地在哈尔滨,其去往外地海伦父母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因此不予认定为工伤。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下班途中”通常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故“上下班途中”应从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合理的上下班时间;三是属于合理上下班路线。本案中,关某户籍所在地和固定居所位于海伦市,该住址亦为其双方父母和子女的经常居住地,其虽在哈尔滨市单位附近租有住房,但仍经常往返两地。事发当日,关某在请准第二天休假的情况下,于17时下班后从单位出发前往海伦市是以下班回家为目的,事故发生的时间亦为单位至居住地的合理时间内,发生事故的地点是由工作地哈尔滨市区前往本人以及父母住所地的合理路线。故关某的死亡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应予认定工伤。法院最终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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