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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召开刑事案件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4-11-05 16:23:23


10月29日,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召开刑事案件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三起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哈尔滨日报、生活报等媒体对发布会进行现场采访报道。
为进一步拓展审判职能,发挥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交通运输领域的优势,积极配合全国铁路、公路运输网络一体化建设。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自2021年起,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审理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案件。其中三起系列案件在打击高速公路交通运输犯罪,切实保护国家利益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1:周某某、祝某某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系列案
2020年9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祝某某预谋后,指使马某、芦某等12名司机驾驶重型货车运输货物,通过操作OBU设备中ETC卡等方式“跑长买短”,共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101次,逃费金额共计人民币72万余元。
哈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祝某某及司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跑长买短”的方式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周某某、祝某某在诈骗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他司机受指使实施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系从犯。对主犯周某某、祝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其他司机均以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对于骗逃的非法利益,均予以追缴。
案例2:赵某某等人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系列案
2020年9月至2021年10月期间,赵某某通过周某某、祝某某采用“跑长买短”方式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用后,认为可以通过该方法获得不法利益,便联系邱某某、袁某某、梁某某、刘某等物流企业重型货车车主,按照上起通报案件中被告人周某某、祝某某教授的方法,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
根据车辆行驶里程、收费额度,赵某某每次收取逃费车主1000元至2500元不等的好处费,共收取好处费近12万元。赵某某及其他重型货车车主均以诈骗罪被判处刑罚。
案例3:张某某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系列案
2021年5月至2023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物流公司业务过程中,指使其公司雇佣的姚某某、孙某某等多名驾驶员,利用国家有关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政策,将运输普通货物的车辆伪装成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欺骗收费站检验人员,并通过倒换挂车及挂车号牌等方式,骗逃高速通行费。
被告人张某某采用上述方式骗逃通行费共计194笔,造成国家损失148万余元。现主犯张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其他参与逃费的司机陆续被判处刑罚。
在办理上述案件过程中,哈铁法院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打击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保护全国高速路网建设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刑事审判原则,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基本要求,发挥刑事审判警示、引导作用,实现打击一人(主犯),惩戒一片(从犯)的法律及社会效果,有效保护高速公路交通运输领域健康发展。
哈尔滨日报记者提问:
就如何有效保护高速公路交通运输领域健康发展方面,法院有什么建议或举措?
哈铁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陈早强:
一方面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通过开展法律知识讲座、法律咨询等活动,向高速公路交通运输领域的从业人员和广大公众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素养。同时,与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机构形成工作合力,加强执法力度和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罚,维护高速公路交通运输领域的良好秩序。此外,加强审判工作力度,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涉及高速公路交通运输领域的案件,共同为高速公路交通运输领域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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