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当事人眼含热泪来到法院,为法官送上一面锦旗并连连致谢,“爱人的意外离世让我深受打击,要不是有您的公正裁判,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真的太感谢您了,徐法官!”

案情回顾:
马某原系某银行部门经理。2020年9月,该银行在哈尔滨某球类运动中心办理储值卡,租用该中心足球场地,使用时间为每周日晚6时至8时,由公司工会组织开展与其他单位的足球友谊赛事。2022年10月2日19时15分左右,马某在上述球类运动中心参加足球活动时,突发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2023年3月14日,该银行向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2023年3月24日,市司法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马某在非工作时间参加非单位组织的活动时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马某家属不服,于2023年5月8日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6月25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马某家属遂向哈铁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本案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足球俱乐部”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能够证实,“足球俱乐部”微信群由马某所在银行建立,至少从2022年3月开始在微信群内发送训练通知和比赛通知,组织第三人单位足球队每周日晚6时至8时的常规训练和比赛活动。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训练和比赛系由工会组织,训练场地也是由单位租用,并由单位结算费用。马某作为该足球俱乐部成员,按照银行安排积极参加每周日的常规训练,代表银行参加比赛,可以认定其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足球训练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马某在训练中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均应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