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东为了躲债,竟然将股权0元转让给其他股东。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办理一起涉68位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中,发现被执行企业的股东“无偿赠与”股份行为后,有的放矢追加相关股东担责。
2022年,东乡一家服装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68位农民工工资,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后,该公司仍未主动清偿。东乡法院立案执行后,通过总对总查询发现,该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没有资金,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不动产。2月20日,叶某辉主动来东乡法院申报公司财产,但均为负资产,希望法院同意公司能分期支付工人工资,并答应在2月28日前拿出付款方案。
2月28日,执行干警拨打叶某辉名下多个联系电话,均已停机或关机,执行干警前往该公司住址所在地,却发现该公司早已被搬空。3月10日,执行干警在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该服装公司信息时发现,股东叶某丽于2023年3月6日将其持有的在该服装公司出资额10万元(10%)的股权以人民币0万元转让给公司法人代表叶某辉,并于2023年3月7日完成工商信息变更,公司股东由两位变成一位,转让股权价格为0元,且该公司实缴资本也为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过程中股东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股权,原股东应该承担责任。3月29日,东乡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作出追加该公司股东叶某辉、叶某丽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裁定,并对两位股东采取账户冻结和信用惩戒等强制措施。
不久前,叶某辉、叶某丽发现账户不能使用后,主动联系法院,表示认识到其0元互相转让股权的行为系恶意逃避执行,叶某丽主动缴纳执行款116500元,公司法人代表叶某辉主动申报其名下位于东乡区财富广场一处不动产及其对深圳某商贸公司的到期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