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康是某学校学生,因疫情防控影响,学校实行错峰入学,规定康康所在年级的学生需于7点20分到校。2020年5月的一天,康康于7点20分前到校,后独自攀爬护栏玩耍时不慎从三楼坠地受伤,事发时间为7点21分。经鉴定,康康所受伤害构成一处10级伤残和一处8级伤残。因双方当事人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康康在被告某学校上学期间,如果值班老师按规定的时间进入教室,加强对学生进行管理,就有可能及时发现学生康康的异常情况。该学校在学生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没有及时防范和制止危险行为,对该责任事情的发生存在一定责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康康作为六年级的学生,对自身的安全应具有一定的认知和防范,其在没有同学推搡或追赶的情形下,独自一人攀爬护栏,从三楼坠下致伤致残,对该责任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据此,法院认定康康和某学校对该责任事情的损失按60%和40%的比例予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