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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回迁房需要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吗?

  发布时间:2022-08-17 16:46:35


案情回顾

原告陈某是某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其房屋2009年动迁,2017年回迁,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被告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其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951.68元。陈某认为,自己的房屋为回迁房,而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范畴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没有相关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回迁房也需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陈某遂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回迁房并非不动产登记中的法定房屋性质,且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权利性质为“出让/市场化商品房”,故原告陈某关于其以棚户区改造回迁方式取得案涉房屋即不应予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及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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