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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 为老弱病残职工讨回血汗钱

发布时间:2022-07-13 16:38:15


中国法院网讯(刘利)近日,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涉民生案,生活困难的34名职工血汗钱305460被追回。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朝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朝阳市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朝龙人社监决字(2019)第4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为某物业公司拖欠张某等34名工人工资305460元,并对该公司作出立即支付职工工资的行政处理决定,限期15日内履行。后因某物业公司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朝阳市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立案后,被执行人大股东李军称某物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冯某,本案所涉及的债务也是冯某经营时欠下的。其承诺催促公司法定代表人原某、实际经营管理人冯某给付欠款。

  另查,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仍在经营,为三个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不断招聘新人,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人冯某以现金或者微信转账等方式给付在岗人员工资,被执行人投资兴建的充电车棚(电动车存放处)亦在经营,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

  承办法官认为,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但对于法院屡次发出的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置之不理,不但拒不履行义务,而且拒绝报告财产,经法院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罪,移送法院所在地公安机关侦查、追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原某及实际经营管理人冯某的刑事责任。

  由于该案系行政非诉案件,公安机关及检查机关对于犯罪主体、被执行人支付工资等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转移财产行为、被执行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等一系列问题存在疑问,经多次沟通,辨法析理,最终对犯罪嫌疑人冯某等人采取了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原本心存侥幸,见脱罪无望,迫于压力,于近日一次性给付了全部执行款305460元。该案历经一年半的时间,终于顺利执行完毕,画上了句号。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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