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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能否予以保障或阻却执行?

发布时间:2021-10-28 10:20:38


       【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林某与被执行人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法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4#楼、7#楼、11#楼合计90套房产。案外人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未经生效判决确认的情况下,以上述3栋房产系其承建,被执行人某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其工程款未支付及申请执行人林某系一般债权为由提出异议,请求对拍卖该3栋房产所得款项中1300万元予以冻结并延期支付,以保障其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问:根据上述情形,该建筑工程公司未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能否予以保障或阻却执行?

  答:不能!本案中,法院因被执行人某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法拍卖其资产用以清偿债务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相反,案外人某建筑工程公司基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对性,提出对本案拍卖该3栋房产所得款项中1300万元予以冻结并延期支付,以保障其优先受偿权的异议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和程序上的正当性。首先,该建筑工程公司虽与该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了相关建筑工程项目,但双方工程款结算情况未经生效判决确定,其以未经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对抗本案已经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缺乏法律依据。其次,即使该建筑工程公司所主张的建设工程款具有事实且具有法定优先权,其与本案申请执行人林某均为被执行人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其仅能主张对执行案款分配的优先顺位权(必须提供生效法律文书及参与执行分配申请书等材料),并非以异议请求的方式阻却执行,缺乏程序上的正当性。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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