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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抚养费 执行法官调解促履行

发布时间:2021-09-15 11:07:45


       近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申请人法定代理人郭某与被执行人魏某原系夫妻关系。郭某与魏某于2012年2月2日因夫妻感情破裂由界首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确定“婚生女由原告郭某抚养,被告魏某每月支付婚生女抚养费500元,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于2012年2月起至婚生女十八周岁止”。法律文书生效后,魏某未支付婚生女抚养费。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在接收案件后通过详细了解案情得知,魏某认为,郭某不让自己探望孩子,剥夺了探视孩子的权利,遂拒付孩子抚养费。在找到抚养费纠纷的症结所在后,执行法官考虑到本案有调解的可能,遂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执行法官以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为出发点,以维系父女亲情为切入点,深入浅出地明法析理,积极引导双方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去化解矛盾。通过一番说服教育、耐心开导,终于使被执行人魏某认识到自己不履行抚养义务,让婚生女失去基本生活保障是违法悖理行为。同时,也使郭某深知自己意气用事,不顾及婚生女与亲生父亲血溶于水的亲情和父爱对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性。最终,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魏某先行支付2012年2月至2021年8月抚养费,并当场兑付。郭某同意魏某每个月探望婚生女两次。至此,一起闹得沸沸扬扬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在执行法官的倾情调解下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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