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子女抚养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理应履行的抚养义务,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9月9日,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完毕一起子女抚养费案件,被执行人离婚后一直未支付子女抚养费,经执行法官教育引导,最终全额支付。
申请人关某与被执行人梁某婚后生育一子一女,二人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梁某离家出走,关某于2017年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自愿离婚,两子女均随关某生活,梁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但调解书生效数年来梁某一直未按调解协议支付子女抚养费。
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对梁某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并多次与梁某联系,告知其支付抚养费是其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如不主动履行义务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对子女学习、成长有很大影响。梁某表示其现在已经回到云南老家,收入有限,希望缓一段时间筹钱。在执行干警教育引导下,梁某最终将本案全部子女抚养费19000元转付给了申请人,案件也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