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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运货物被损坏 维修费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1-08-20 10:02:02


       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万古法庭审理了一起两方承运人联运货物导致货物损坏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甲公司在大足区万古镇将一台二手设备交至乙公司运输至深圳,乙公司运输至重庆主城区后,将该设备交由丙公司运输。2020 年7月7日,丙公司运输至深圳下货时,货物发生碰撞,导致该设备外形变形且多个零部件损坏,丙公司遂向保险公司报修,但因保险公司长时间无法定损,导致该设备未能及时维修。甲公司为避免扩大损失,便自行联系生产厂家维修,甲公司支付维修费83440元。三方协商未果,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将货物交给乙公司承运,虽未签订运输合同,但乙公司已接受委托,并出具快运单,双方已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应按约定履行义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丙公司作为区段承运人,应对货物的损坏承担连带责任。乙、丙公司认为维修设备系甲公司的单方面行为,且不能证明货物损坏系运输行为造成,但乙公司在接收货物时,应做到谨慎检查义务,货物交付承运人运输后,承运人应对货物的毁损承担赔偿责任,乙、丙公司无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遂判决如下:被告乙公司赔偿原告甲公司损失83440元;被告丙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判决已生效。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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