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作出判决。2019年3月11日,法官助理李某向杨某乙送达判决书时,杨某乙对判决结果不满,遂辱骂、威胁李某,并欲殴打李某,后被制止。
处理结果
泾源法院认为,杨某乙为发泄不满,辱骂并欲殴打法院工作人员,其行为严重妨害了诉讼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于2019年3月11日对杨某乙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典型意义
尊重法院裁判是当事人的义务,不服裁判结果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去实现救济。任何试图挑衅司法权威,辱骂、威胁法院干警人身安全的行为,均应依法受到惩处。本案的成功处理,对保护法院干警人身安全,依法裁判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亦对威胁干警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