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消费者维权之诉,原告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王女士诉称,其在家中食用了从某商场购买的牛肉粒零食后,次日凌晨开始腹痛、呕吐、腹泻,当晚被家人送往医院就医,诊断为感染性腹泻,休假三天。王女士认为,购买的牛肉粒存在质量问题,对其健康权造成侵害。经与商场协商未果,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商场和生产商赔偿医药费294.98元,误工费2979.91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被告商场辩称,商场所销售的同一批次的牛肉粒,经食品检验显示合格,符合国家食品标准。且在事情发生后,食药监局曾来到商场进行抽查,抽检结果均合格。故不同意王女士的索赔请求。
被告生产商辩称,公司严格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食品。此前从未发现质量问题,也并无消费者投诉信息,故亦不同意王女士的索赔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销售商及生厂商提交了同批次产品合格的检测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亦委托相关机构对同批次产品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均合格。王女士主张其食用的牛肉粒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生病就医,但未能举证证明食用牛肉粒与生病就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了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王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