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
被告孙某系进贤县某小区的业主。2014年6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按建筑面积1.38元/月/平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用。2015年7月10日,被告又与原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高层住宅按1.38元/月/平方米缴纳物业费。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所有的进贤县某小区的建筑面积均为103.56平方米,每月应交纳物业费142.91元,自2016年7月16日起,被告未缴纳物业费,截止2019年7月15日,按36个月计算,被告孙某欠原告某物业有限公司物业费5145元。原告索款无着,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孙某给付某物业有限公司2019年7月15日的物业费514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人民币5145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违约金)。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孙某拒不履行。原告某物业有限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孙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对被执行人孙某的存款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账上有存款,执行法官也多次打电话给被执行人孙某劝其自动履行。孙某意识到不交物业费是不对的,主动找法官交清了执行款,该案成功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