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杨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无法乘坐飞机,在执行压力下,其主动履行完全部义务,该案得以执行完毕。
2019年5月,杨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刘某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某借款1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8元。该案审理过程中,刘某一直下落不明,判决生效后,其一直未履行,杨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刘某仍然下落不明,法院对其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查询发现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遂依法将刘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其后不到一个月,执行法官便接到刘某母亲电话,称其儿子因被纳入失信黑名单不能坐飞机,希望及时履行债务以解除限制。第二天,刘某母亲即将案款15088元及执行费127元转至法院案款账户,本案顺利执行完毕。其后,执行法官依法将其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此,执行法官告诫各被执行人:信用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遵守法律、积极按时履行法律义务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守信将通达天下,失信将寸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