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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限消措施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发布时间:2019-01-29 09:32:25


    近日,被执行人谢某主动与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联系,将刑事判决的罚金全部缴纳完毕。谢某如此主动,是法院对其采取的“失信”、“限消”措施发挥了作用。

 

  2017年,谢某盗窃电动自行车被抓获,因犯盗窃罪,被湛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生效后,谢某未缴纳罚金,刑事审判部门将该案移送执行。

 

  在执行期间,法官向被执行人谢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谢某不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也不报告财产。法官对谢某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详细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查找,谢某在刑满出狱后也下落不明。根据法律规定,法官依法将谢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裁定终结了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被采取“失信”、“限消”措施后,谢某出行受到限制。眼看临近春节,其不能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十分不便。为了尽快解除自己的“失信”、“限消”措施,谢某积极筹款,后到法院将罚金全部履行完毕。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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