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无情人有情 法官耐心执行促双方和解 发布时间:2019-01-02 15:18:09
近日,在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室内,申请人在收到最后一笔欠款后到法院出具结案证明,并对执行法官连连称谢。
2014年6月,原告黄某将萍乡某商场店面转让给被告李某,双方约定转让费为一次性支付86000元。协议签订后,黄某将店面及货物一并交给了李某,但李某在支付20000元后,未将余款付清,双方协商不成,黄某诉至法院。
案件经法院一审审理,判决李某向黄某支付剩余转让款66000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付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传唤李某到庭,要求其报告财产及履行付款义务。李某称,当时约定付款时,黄某将货物一并转让,并同意给予一定时间周转来支付转让费,但不曾想夜晚发生的火灾将店面物品将全部烧毁,致使生意暂停,还要出钱进行维修,损失很大,暂时没有能力偿还,愿意将申请人黄某转让的货物退回折抵款项。执行法官随即与申请人黄某取得联系,其称确实如此,当时李某要将转让的货物抵偿部分转让款,但黄某已没有做生意,货物拿过来也消化不了,所以没有同意,对火灾的事宜很同情。
鉴于上述情况,执行法官多次与双方交流、沟通,最终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执行法官始终保持着与双方的联系。12月24日,申请人黄某收到了最后一笔还款。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