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限高”致出行受阻 被执行人主动把钱还 发布时间:2018-12-10 10:41:46
“是法院吗,我要还钱,请把我的限高措施取消掉!”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干警接到被执行人黎某的电话。
据了解,2015年,被执行人黎某与申请人张某、彭某合伙开店,协议约定:张某出资13万元装修入股,彭某以提供场所租金形式入股,黎某以提供资格证及设备折合成人民币入股,合作期20年,黎某不能单方面终止合伙事宜,否则需赔偿损失等。而在2016年,黎某违反了约定,擅自关停了店,使之无法继续经营。于是张某和彭某因两人的合法权益受损诉至了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黎某补偿彭某19000元,补偿张某26000元。判决生效后,黎某却迟迟不履行,遂张某、彭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法院向黎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黎某仍躲避债务,声称自己不会履行。并且法院经“四查”后也没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执行法官告知其如果不履行的话将会对其采取“限高”等措施,这对其正常出行也会造成影响。但黎某却认为这对自己并无什么影响,还是拒绝还款,于是执行法官依法对黎某采取了“限高”措施。
没过多久,黎某因有急事需要坐高铁却发现买不了高铁票于是打来到法院询问,通过电话与法官沟通后,黎某第二天便主动赶到法院将款付清了,此案执行完毕,执行法官也依法对黎某解除了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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