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定,确保法庭集中持续审理,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12月4日上午,哈铁法院针对一起社会影响重大的犯罪案件召开庭前会议,明确庭审示证方式,了解案件争议焦点。
我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符合召开庭前会议的相关条件,依法召开庭前会议。参加庭前会议人员有该案合议庭成员、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副院长王江、检察官王新光、被告人郝某杰、赵某辉、麻某及被告人王某的辩护律师。
我院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有关规定,在庭前会议中就庭审中举证顺序、方式、法庭调查的方式和重点等程序性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并听取双方意见。经过庭前会议,双方在程序性事项范围内均没有争议并达成一致意见,在开庭审理时双方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庭审时举证、质证将予以简化。我院定于12月5日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
(刑事审判庭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