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劳动报酬14万元用人单位被诉至法院 发布时间:2018-11-23 14:05:20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这样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拖欠的劳动报酬14万元。
2016年4月,萧某与某公司签订一份聘用合同,约定萧某担任被告某公司的总经理,聘用期三年,年薪六十万元,按月发放。某公司在该聘用合同落款处加盖了公章,签字确认。2018年4月,某公司与萧某签订一份《还款协议》,约定被告某公司确认欠原告3.5个月工资即14万元,承诺在2018年6月付清。到期后,被告某公司未按照上述还款协议支付拖欠工资,双方协商不成,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本案中,原告萧某曾在被告某公司工作,被告某公司拖欠原告工资并出具《还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被告某公司亦承认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被告应按约定履行义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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