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4日,黑龙江电视台《新闻在线》栏目对我院公开审理的被告人宋某妨害公务一案进行了报道,以上是节目视频节选。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4日13时05分许,在齐齐哈尔到双鸭山的K7063次旅客列车哈尔滨站停时,该车乘警何某闯接旅客张某燕报警称:在11至13号车厢连接处,被告人宋某对其进行骚扰。乘警何某闯随即将宋某带离现场进行调查,当行至列车9号、10号车厢连接处时,遭到宋某的辱骂和殴打,宋某用右手击打何某闯头部和脸部,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导致乘警何某闯右手食指和无名指流血、头部受伤,后乘警何某闯在列车长勾某践的配合下用约束带将宋某控制住。在列车到达庆安站时,宋某被移交至庆安站派出所。经鉴定,乘警何某闯的伤情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宋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