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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变更法人规避执行 原法人代表被拘15日

发布时间:2018-06-25 11:12:07


     中国法院网讯 (张国宝 徐卫 邓凯)  在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变更企业法人代表,妄图以此来规避法院的执行。6月20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对一企业原法人代表黄某司法拘留15日。

  江西某公司与安义某企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义县法院依法判决安义某企业给付江西某公司货款30.45万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安义某企业一直未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江西某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安义某企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于2018年3月将该企业及法人代表黄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该企业及法人代表黄某均未按照要求履行义务,也没有如实报告企业资产状况。

  5月22日,被执行人安义某企业向法院申请撤销其原企业法人黄某的限制高消费措施,6月20日,黄某到安义法院执行局要求撤销对其限制高消费措施,又拒不配合法院调查核实工作,并在办公室内大吵大闹。

  经调查审核,该被执行人安义某企业在5月17日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法人代表,变更完成后即向法院申请解除相关执行措施,借此规避法院执行。为此,安义县法院遂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将黄某司法拘留15日。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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