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地私建建筑惹纠纷 法官耐心释法促执行 发布时间:2018-06-07 10:26:07
6月5日,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在送达执行相关文书的过程中,通过释法明理,顺利做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为该案下一步执行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2009年11月,申请执行人的父亲梁某与被执行人陆某、冯某签订了一份《土地租用合同》,将位于崇左市江州区沿山路的一块自留地出租给被执行人使用。2014年,梁某病故后,申请执行人去自留地上找两位被执行人,但发现自留地居住的是第三人陆某能和杨某,且被执行人改变了土地用途(修建住房和猪舍),破坏了自留地的用途。申请执行人即通过第三人通知两位被执行人协商租金缴纳问题,被执行人冯某拒绝协商,被执行人陆某愿意补交租金但不愿意赔偿申请执行人的利息损失、解除合同和拆除自留地上的建筑物。
由于被执行人不经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私自在自留地上修建固定建筑物,改变了土地用途,且被执行人5年没有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租金,申请执行人为维护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相关文书,尝试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
在被执行人陆某的家里,执行法官说明来意后,试图从其亲属方面寻找突破口,讲明利害关系,督促陆某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官还向陆某详细说明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
经过该院两名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和被执行人亲属的劝说下,被执行人陆某最终同意配合执行法官的工作。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