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却贷款买车高消费 发布时间:2018-05-28 10:05:08
被执行人一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一边通过贷款公司分期贷款购买汽车高消费。近日,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4日,相山区法院判决李某给付原告丁某材料款15.3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不履行还款义务。丁某申请执行,相山区法院先后于2014年9月3日、2015年6月24日向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
起初,法院多次传唤李某,他口头表示愿意还款,但一直不付钱,后来干脆玩起失踪,打电话不接。丁某去其住处蹲守,也不见人影。
李某到外地做建材生意和小水电工程,不断更换手机号,躲避债务。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发现李某持有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均有大量资金存入与支出,并在浙江宁波分期贷款购买雪佛兰轿车一辆,且能够按时还贷。
法院及时将李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积极协助法院寻找李某下落,将其列入网上追逃对象。2017年9月27日,李某在河南省南阳火车站被洛阳铁路公安处南阳站派出所民警查验时抓获,随后被刑事拘留。
经查,李某在淮北市被限制贷款后,通过淮北一家贷款公司,在浙江省宁波市分期贷款买了汽车自用。
2017年10月30日,李某被刑事拘留后,与丁某达成还款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且其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李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