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在执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同时,及时化解了一起潜在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18名工人领到被拖欠的工资款565700元。
2012年9月和2013年5月,黄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山房地产公司),两次与安徽某建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安徽建筑公司承接相应工程。2015年9月,在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双方都有意解除合同的情况下,黄山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移交工程施工现场、相关资料等。2016年7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后因安徽建筑公司未按照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履行义务,黄山房地产公司于2017年3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在告知安徽建筑公司履行移交工程施工现场、工程资料的同时,明确告知黄山房地产公司,依据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其应当履行给付安徽建筑公司工程款的义务。一开始,双方情绪对立激烈,但经过执行法官耐心释明、劝解,历时前后五轮协商,最终双方于2018年3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各自义务。4月底,黄山房地产公司将剩余工程款6937596.5元支付到法院执行账户。
在办案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安徽建筑公司在承建项目工程中拖欠18名工人的工资,可该批工人手上证据薄弱,仅有一张欠条,且该欠条上并无安徽建筑公司项目部的印章。事后,若工人起诉,由于证据单一,难以获得法院支持,而且还会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及诉讼成本的增大。故,执行法官要求安徽建筑公司将所欠的工资款一一核实后,通过司法确认程序,确保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此举,得到安徽建筑公司及工人的一致赞许,经司法确认后,18名工人的565700元工资款从黄山房地产公司给付安徽建筑公司的690余万元工程款中优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