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论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非监禁刑的积极意义

  发布时间:2015-07-02 08:58:24


一、对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的意义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极大关注。教育、挽救、改造未成年犯罪,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复杂的矫治灵魂的工程。如何完成这项工程,乃是司法理论和实践中需要进行深入探讨的课题。笔者认为,正确地对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对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有着积极意义。

(一)可以有效地实现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是惩罚其罪,教育其人。通过惩罚犯罪,达到改造罪犯和预防、减少犯罪,实现社会治安稳定的目的。刑罚的种类很多,不同的刑罚对罪犯会产生不同的影响。那么,适用哪种刑罚,能更有效地实现刑罚的目的,就应根据不同的罪犯所实施的不同行为,因人而异,因行施教。就未成年人犯罪而言,由于他们具有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他们认识能力低,自控能力差,是非观念模糊,实施各种行为比较轻率,初犯、偶犯较多。他们容易受不良行为的影响和感染,形成错误的人生观,也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因此,未成年人犯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和可监改性。为了使少年犯的行为准则、道德规范随着生理、心理的逐渐成熟而良性循环,应扩大对少年犯的非监禁刑范围。对少年犯适用非监禁刑能消除他们的自卑和对立情绪,减轻他们心理方面的犯罪压力,使他们真诚悔过,不再犯罪,达到惩罚其罪、教育其人的刑罚目的。

(二)可以避免或减少收监执行的负效应。

 对少年犯适用非监禁刑,将他们置于社会进行改造,能收到投监改造所收不到的特殊效果。一是通过自己改造,能够避免产生逆反心理,消除抵触情绪。二是能防止和避免少年犯在劳改场所对罪犯实行劳动改造,使他们弃恶从善,重新做人,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三是通过社会教育改造,增加少年犯对社会的适应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三)减轻社会、家庭负担,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

 对少年犯的审判要坚持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不仅可以保护少年犯的自尊不受到挫伤而形成的良性循环,又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一方面可以节省国家用于劳改场所的开支,减轻国家的经济负担,同时能够缓解羁押场所拥挤现象,减轻羁押机关的压力。另一方面能够减轻少年犯家庭的经济负担和其家长的精神压力。

 二、适用非监禁刑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注意对少年犯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

 适用非监禁刑应具备一定的条件,这是关系到在多宽的范围内适用及在多大程序上能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关键问题。我国刑法规定了对少年犯的处罚原则和判处非监禁刑的具体条件,但除了法定的条件外,还应注意以下主客观条件。首先看主观条件:一是看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二是看主观恶性;三是看弥补措施;四是看自控能力。其次看客观条件:一是看监护能力;二是看生活保障;三是看犯罪前职业及改造条件。

(二)注意审判教育,为少年犯适用非监禁刑奠定基础。

 由于少年犯都有不同程度的犯罪思想和不良习性,因此,在审判中要根据少年犯不同的犯罪行为、动机、根源,有针对性地对他们进行教育,为可塑性大、易改造的少年犯能够适用非监禁刑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审判教育要注意三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庭前教育。庭审前要接触少年犯及其家长,了解少年犯成长过程、家庭状况。第二个环节是注意庭审教育。庭审教育的中心是“寓教于审、审教结合”。第三个环节是宣判教育。一是宣判前与少年犯进行一次思想沟通。二是宣判后召开少年犯及其家长、学校、单位、居住地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座谈会,对少年犯进行思想教育。以审判人员、少年犯家长、教师等有关人员的爱心唤起少年犯的良知,教育他们认罪服法,自觉接受监督改造。三是建立少年非监禁刑档案,对少年犯的犯罪起因、悔罪表现、家庭状况、审理过程、监改单位等情况详细记录存入档案,以便回访考查和总结积累经验。

(三)注意为非监禁刑少年犯创造良好的教育和改造氛围,以巩固审判成果。

 由于少年犯即有易改造的一面,又有易受不良因素影响重新犯罪的一面,因此,只有为非监禁刑少年犯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改造氛围,才能巩固刑事审判成果。一是延伸教育是少年犯改造的基础。二是家庭教育是少年犯改造的基本保障。三是社会教育是少年犯改造的有利保障。

从以上论述中,不难看出,对少年犯准确而又恰当的适用非监禁刑,不但有利于少年犯的改造。而且可以使少年犯感受到人世间的温暖唤起他们的良知,矫治他们的不良行为,使他们弃旧图新,重踏人生新的征程。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