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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出面 10万房屋预约金如数退还

发布时间:2017-12-12 17:43:01


    11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收到一面印着“执法高效,值得信赖”的锦旗。原来,这是一位申请执行人李某为表谢意,专门托人从贵港市送过来。

  事情还要从李某作为申请人的一起执行案件说起。2014年7月30日,李某与桂平市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XX商品房内部认购书》,约定李某自愿预订由桂平市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一套商品房。签订上述认购书时,李某需向该投资公司交付预约金10万元,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可退回预约金,解除双方法律关系。随后,李某于2014年7月按约定交付了10万元给该家投资公司。

  2016年11月18日,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桂平市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退还购房款预约金10万元,并自《认购书》签订之日起至退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给李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XX商品房内部认购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客观真实,为合法有效之合同。原、被告在庭审中均明确表示自愿解除双方签订的《内部认购书》。被告不退还预约金给原告,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应自起诉之日起至退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给原告。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桂平市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退还商品房预约金10万元给原告李某;并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8日起至退还预约金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给原告李某。

  由于被告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2017年8月23日,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为尽快兑现申请人合法权益,执行法官组织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执行和解协议:桂平市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即日支付1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同意收到这笔钱后,放弃剩余部分利息等其他相关权利。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被申请人按约履行了法律义务。至此,案件顺利执结,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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