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都建立在各自国情基础之上。作为一个具有鲜明时代和地域特征的人口大国,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具有特殊的国别特征。人民法院近年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表现出内容复杂化、区间多样化、诉讼群体化和难度增大化的特点,给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审判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在我国,市场经济是由计划经济转化而来,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东方文化的影响既深远又普遍,故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宜轻易改变政府主导的既有格局。在借鉴和移植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制度时,必须考虑到中国是一个快速发展但发展不均衡的人口大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因地制宜、因时制宜。
一、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缺陷及反思
近年来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随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和施行,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健全。但是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来看,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迎刃而解了,相反有的问题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
(一)劳动争议预防体制还存在不足
一方面用人单位的规范用工意识不强,规范用工的能力有待不断加强,同时基层调解组织在劳动争议的调解能力发挥有限。另一方面监察难、难监察是当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存在的普遍问题。
(二)“一裁二审”程序造成行政和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
“一裁二审”涵盖了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两个部门,由于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是各自独立的不同系统,在处理程序和法律适用上有所不同,结果也可能不一致。因此除了调解结案的以外,劳动案件经劳动仲裁裁决后,很多都会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一般视原先的仲裁“不存在”,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开庭、事实认定等全部重新进行。这不但增加了处理劳动争议的社会成本,造成仲裁资源的巨大浪费,同时又使劳动仲裁成了完全“多余”的环节。更加无奈的是,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又要以劳动争议仲裁为前置条件,不允许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
二、优化中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建议与对策
(一)应当在以劳动者为本位的基础上衡平争议双方的权利和利益
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无疑处于弱势地位,从争议处理机制来看,要简化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流程,提高透明度和裁决的可预期性,降低劳动者维护合法权利的交易成本。
(二)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立专门的劳动法庭,以实现劳动争议处理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2005年4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首创设立民事审判第六庭—劳动争议审判庭。该庭的主要职能是:审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不服基层法院裁判上诉的二审劳动争议案件;指导全市两级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工作;负责与市劳动、信访部门协调,做好涉法上访工作。
(三)在劳动争议(特别是欠薪)的高发行业(如建筑行业)试点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职工工资保证金存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帐户,同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用人单位拖欠或无故克扣职工工资的,责令其限期支付职工工资;逾期仍不予支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提出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划支的意见书。这种方法适合法律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但发生率却很高的欠薪案件,降低了劳动者维权的成本,提高了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