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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

  发布时间:2015-05-14 10:16:18


刑事诉讼活动中心环节是证据问题,刑事证据是诉讼“无冕之王”,这对当事人来说,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就是要靠证据,对律师来说办案就是办证据,对法官来说审案就是审证据,因此我们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把证据作为定案之本,要重证据、轻物证、重人证、轻物证。

一、刑事诉讼法突出了刑事证据的核心价值,以证据审案定案是审判人员内心确信的唯一标准。

1、非法证据排除机制正式确立。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标准。对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同时规定公检法在各阶段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责任;通过修改刑诉法对两个规定实施以来的经验又做了进一步的总结,确认了非法证据的排除机制。

2、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主要包括:明确证人、鉴定人出庭范围、其中包括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保护有了法律保障。对于(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2)恐怖活动犯罪、(3)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4)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4、对刑事案件证明标准作了细化,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重点指出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5、新增加了证据种类。增加了电子数据、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包括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

6、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7、延伸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办理案件中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性。

二、审判人员在实践中如何审查和把握刑事证据

(一)转变思想认识,更新办案理念。

第一是对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诉讼本质的认识、法律性质的认识。新的时期要将社会本位、公民个人本位、国家利益三者关系并重,三者是平等关系。第二是刑事诉讼价值观的认识。第三个是对刑事证据认识的转变。当前办案实践中,我们要把长期以来的口供本位思想转变成实物证据本位,消除口供主义。

(二)树立程序本位意识,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

我国人权建设的问题一直是世界关注的焦点。法以人为本,以人权为本位,是世界刑事法律的发展方向。纵观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改革与发展,都在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上寻求平衡。如以保障人权著称的英、美国家更强调对犯罪的控制和被害人权利的保障,特别是俄罗斯等国家在近年来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上加大了对人权的保障力度。基于此,保障人权,这是我国第一次用立法形式,以国际人权公约的标准明确表述了无罪推定的原则。在办案中要摒除有罪推定和先入为主的观念,树立保障人权的观念,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社会秩序与个人自由的 “双落实”。

(三)树立证据是办案之本的理念。把刑诉法中对证据的认识从哲学领域中逐步地转向法律范畴。办案中善于运用证据规则、法律规则。就是客观真实转向法律真实,要受到证据规则的制约,受到法律制约。刑诉法中对证据的认识从学领域中逐步地转向法律范畴。办案中善于运用证据规则、法律规则。在证据的应用上,“重言辞、轻物证”“重人证、轻物证”以“口供审案、以口供为线索定案”有关,这种靠言辞审案的做法已严重影响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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