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维持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
一起继承的案件,吴先生的母亲吴太太去世,吴先生作为法定继承人,其对吴太太遗产享有继承的份额。吴先生在明知其尚欠王某借款8万元未还的情况下,放弃继承吴太太遗产导致其履行债务不能,客观上对王某的债权造成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对于此案件我深刻的了解了撤销权的价值和意义,明了了撤销权的作用,如果没有撤销权的,要如何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根据此案作如下分析:
一、撤销权的存在价值
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后,债务人的不特定的全部财产成为债权受偿的一般担保。作为担保放权受偿的债务人的不特定的全部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称之为“责任财产”。责任财产价值的任何变动,对债权受偿的机会均有影响。特别是,责任财产的价值不当减少时,债权不能得到全额受偿的危险就会增加,从而危及债权人的正当利益。为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确保债权人的正当利益,民法才规定有相应的债的保全制度。
债权为请求权,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债权人实现其权利时,必须借助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以及债务人所享有的利益,这是由债权的非支配权性质所决定的。因为债权对债务人的财产不具有支配力,当债务人让与其财产或者放弃权利时,债权人的权利不能随财产的让与或权利的放弃而有效于财产的受让人(受益人)。债权所具有的这一属性,使得债务人有机会处分财产而诈害债权人,以达到规避债权实现目的。即使债务人拥有充分的财产足以清偿债权,但因为存在债务人让与财产或者放弃权利的机会偶然性,债权人的债权仍然存在实现不能的危险。为防止债务人不当处分其财产或权利,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民法以债权人撤销权对债权人予以救济。
债权人撤销权使得债权人得以通过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所为交易(不当处分财产)的效力,其结果是使与债务人为交易的第三人所取得之财产或利益失去法律效力,发生第三人返还其不当取得之利益的效果,在相当程度上弥补了债权的非支配性(相对性)的固有缺陷。在这个意义上,债权人撤销权的存在价值,是有效地扩张了债的效力。
二、撤销权行使的范围
行使撤销权的权利人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相对人包括债务人和与债务人为行为之相对人(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称之为撤销权人。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时,撤销权人应当为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以破产财团的名义行使撤销权,债权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行使的限度,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2款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结合本案,债权人只能在其对债务人债权范围内行使撤销权,不能超出这个范围,即使债务人继承的是10万、5万。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限度,若行使撤销权的结果足以保全债权的,不得超出保全的限度行使撤销权。特别是,当主张撤销的债务人的某个行为所得以回复的财产价值或利益超过请求保全的债权时,若债务人的行为可分,则以保全债权为限度发生部分撤销之效果,并不得对债务人的其他行为主张撤销。因为债权人撤销权所保全的权利,为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保全全体普通债权人的总债权额为限度;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不应当以保全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撤销权人)之债权为限,享受撤销权的保全利益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也应当包括在内。因此,合同法第74条第2款所称“债权人的债权”,不应当作狭义的理解,其不仅包括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而且包括其他债权人的债权。
三、我国的债权人撤销权
在合同法颁布前,我国民法没有规定债的保全制度,故不存在债权人撤销权。但债权人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在欠缺债权人撤销权的情形下救济比较难,我国司法实务对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建立,进一步保障了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目的在于回复因为债务人的诈害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撤销权的行使具有消灭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的法律行为之效力,撤销权为形成权,甚具合理性。
但因债权人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而请求第三人返还财产的,即得出债权人撤销权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双重性的结论,是否妥当,就值得研究了。
合同法上的撤销权虽然还有很多不足,但大体上还是保障了当事人的利益。随着法律的发展,相关法律修正和司法解释的出台,会弥补现行合同法中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