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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院“立案难”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5-04-29 14:16:59


理性社会的纠纷当事人会根据法律的规定按照自身利益的需求选择相应的纠纷解决方式。但是由于多种原因、以及司法的最终救济效力,使得大量的纠纷涌向法院,不同程度的出现了“诉讼爆炸”的局面。部分基层法院适时研究、出台一些利己的措施。其中之一就是把好立案关,但却衍生出有案而不立的诸多现状。

“立案难”的原因

当事人虽维权意识有所提高,但法律知识水平仍然较低。不懂法院的基本诉讼程序,不会收集关联的证据材料,一有纠纷就起诉到法院,不考虑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少数职业道德不高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怂恿、鼓动当事人滥用诉权。一些可诉可不诉案件、一些虚假、恶意诉讼的案件,一些难以审结、无法执行的重大复杂案件纷纷起诉到法院,一旦自己的诉求得不到受理,就“信访不信法”,以保护自己诉权为由,长期就立案问题上访缠诉,从而演变“立案难”。

法律不是万能的,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法院审判执行权不能解决所有纠纷。为了防止滥诉,法院立案审查权必须保留,一些群体性敏感案件,如果不加审查予以立案,可能会无法处理而加剧当事人双方的对抗,影响社会稳定。

“立案难”的表现形式

一、审查力度大。对当事人递交的证据变初步审查为实质审查,定案证据缺一不可,有不归法院管辖的条件坚决不予立案;

二、追求调解率。收到诉状后不及时立案,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才予以立案,诉前调解时限法律没有明确限制,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

三、个别法官责任心不高。利用立案审查,故意刁难当事人,甚至完全置之不理,不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令当事人无法上诉;

四、基层法院利用立案审查权拒绝受理某些敏感案件、群体案件,往往拒不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实际上,立案并不难,“立案难”仅是个别现象,并不是普遍性问题,应当正确看待和面对。笔者所在的法院,2014年已受理各类案件35件,绝大多数案件都是当日收案,当日立案,少数重大疑难案件,经过请示汇报,也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受理,不予立案的案件仅是极个别少数。

三、“立案难”的对策

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只要符合诉讼法律的规定,法院就要予以立案。

二、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应当归纳和汇总,予以公示,让当事人明确不予立案的范围何原因。

三、对于那些可以立案,但又不宜受理的案件,立案法官应当充分行使释明权,告知其诉讼风险和责任,提醒当事人慎重对待。

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中也规定了一些措施:

   (一)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采用电话、网络等方式预约立案,可以为行动不便的伤病患者、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上门立案等便民服务,方便当事人诉讼。人民法庭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直接受理案件。

   (二)人民法院应当设立立案大厅或诉讼服务中心,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认真做好信访接待、诉讼引导、案件查询、办案人员联系、诉讼材料接转、诉讼疑问解答、判后答疑、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等方面的工作,并应配置必需的服务设施。

   (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需要建立非工作日立案和信访接待制度。

   (四)人民法院应当做好诉讼风险提示工作,在接待立案时向当事人提供诉讼风险提示书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帮助当事人了解诉讼风险、诉讼权利和义务。

   “立案难”是一个认识问题,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法院、法官们一方面要提高立案工作水平和导诉能力,树立便民观念,一方面要合理运用有限的审判资源,切实维护好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畅通便民诉讼绿色通道,取得广大群众的充分理解和支持,逐步解决法院立案难的问题,审判执行工作同步推进,共同发展,提升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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