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一案进行了宣判。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刘某系朋友关系。张某利用陪伴刘某居住期间,在刘某醉酒的状态下,窃取刘某支付宝的密码。2016年2月20日至2016年3月3日,张某多次使用刘某手机,将刘某支付宝账户内钱款4万余元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中,偿还银行欠款,剩余钱款用于消费。案发后,张某亲属向刘某退赔全部钱款,刘某对张某表示谅解。
海拉尔区法院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悔罪表现,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