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亦称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它的基本含义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正常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刑事和解所体现的公正、效率、和谐、民主等价值,在有效促进刑事主体各方利益的平衡、全面提高刑事司法效率、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以及在刑事司法领域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等方面体现出重要的意义。
一、公正价值
公平正义作为社会的永恒追求,是刑事司法重要的价值取向,同样刑事和解也不例外,但刑事和解的公正价值与传统刑法的公正价值相比,却存在着区别。传统刑事司法将犯罪视为对法律规范的违反和国家利益的侵犯,强调通过以惩治犯罪的方式来维护公共利益及法律的尊严从而实现公平正义,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传统的公正价值是建立在因果关系基础上的,存在着严重的报应倾向。然而“报应主义”存在着天然的弊端,报应的结果只是关心对加害人的惩罚,而缺少对加害人、被害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新的和谐关系建立的思考。
刑事和解倡导的公正价值认为,“恢复正义”是对犯罪造成的社会伤害更好的弥补。由于加害人所引起的伤害已经构成了犯罪,所以应通过法律层面的和解,在加害人、被害人以及社会利益之间建立起新的和谐关系,在这种制度中,既维护被害人的利益,也充分考虑到了社会公共利益。这种经过和解后所形成的新的平衡,才是符合公正标准的真实体现。
二、效率价值
效率价值指的是司法投入与司法产出之间的比例关系,提高诉讼效率是刑事司法追究的另一个价值目标。在当今司法环境下,大量司法资源被消耗在应对不严重的犯罪上,影响了对如严重暴力性犯罪等重大恶性刑事案件的处理。如何在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刑事案件不断增长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使需要公正的案件更加公正,需要效率的案件更加效率,显得尤为重要。相对而言,刑事和解有着传统刑事司法不可比拟的效率优越性,其能使某些案件的处理绕开起诉、审判程序,快速、合法、有效地解决大量轻微案件,避免了案件在侦查、起诉、执行环节的进一步的司法资源支出,使司法机关能够合理配置资源,重点处置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从时间、金钱、精力等各个方面,刑事和解都及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体现出了以较小的司法资源更好的实现了司法公正目标。
三、和谐价值
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作为维护社会秩序、调整和规范人际关系的重要手段的刑事司法,不仅应当致力于查明犯罪事实和正确适用刑罚, 从而体现司法公正, 还应当重视被犯罪破坏的和谐社会关系的恢复和重建。但令人遗憾的是,传统刑事司法对维护社会和谐显得力不从心。在对抗制诉讼模式下,社会关系的对立和紧张在不断扩大,友好协商、道德诚信、传统习俗等一系列重要价值遭到贬损,人们也因此丧失了对司法的信心。所以更多的考虑国家和社会利益,注重从法律形式上而非从根本上解决刑事纠纷的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已经难以很好地担当起促进社会和谐的重任。
刑事和解摒弃传统报应性刑罚观念,主张对轻微的刑事犯罪,由被害人和加害人在第三方主持和国家司法机关监督下进行沟通协商,在致力于矛盾化解中共同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 重建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平和关系。这种关系使得当事人双方都能接受处理,社会效果更好,使判决或案件的处理更加符合社会和谐的需要。
四、民主价值
民主价值是刑事和解区别于传统刑法价值的一个独特体现。在特定的共同体内,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实现对政府公权力的限制以及社会成员对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策的参与。传统刑事司法过程将真正受犯罪影响的人排斥在决策圈外,使司法民主成为空洞的口号。而在刑事和解中,被害人和加害人在第三方的主持下, 就解决刑事纠纷进行协商,共同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在此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的家庭成员甚至受犯罪影响的其他人员也可加入其中,共同就加害人承担责任和恢复关系发表意见。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完全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对刑事纠纷的解决具有决定性影响力。刑事和解充分体现了案件相关各方的参与权和决定权,使司法民主成为了可能,让当事人参与到自己案件的处理中来,更能增强公民的责任感,充分体现参与式民主的魅力。
结语
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刑事和解制度也不是十全十美的,其既有积极的价值,也有消极的影响。刑事和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违反平等原则,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但是瑕不掩瑜,从总体上看,刑事和解的积极价值在司法体系中还是占据优势地位的。因此,我们要客观地、全面地、辩证地看待刑事和解制度,积极的在司法实践工作中探索完善刑事和解的路径,以期其能够发挥出更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