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院利用司法技术鉴定期间成功调解一起民商事案件,使一直态度坚决的双方握手言和。
原告齐齐哈尔某铁道建筑公司与哈尔滨松北经济开发区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双方纠纷的焦点在于被告哈尔滨松北某公司迟迟未给原告结算一项工程的工程款,而被告对原告工程款的计算依据存有异议。由于该案涉及建筑施工方面各项综合单价计算等专业性问题,被告的应诉期间向我院提出进行司法技术鉴定。在接到被告方申请后,我院办公室在民事审判庭的配合下最快速度准备好司法技术鉴定所需材料准备上报中院技术室。
但是为定纷止争,节约司法成本,节省双方诉讼成本,实现“双赢”,我院办公室没有简单的递交申请,二是在中院技术室的指导下,引入鉴定调解理念,为原被告双方争取利益最大化。负责该案的法官和办公室司法技术鉴定协调员分别约谈了原被告双方委托代理人,对司法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对,从法理和经济角度对双方进行调解,让双方认识到协商解决给彼此带来的利好,通过耐心地调解缓解了双方矛盾,使曾经态度强硬的双方当事人坐在一起用沟通交流的方式解决纠纷,撤回了鉴定申请,并调解结案。
我院通过司法技术鉴定调解工作,有力地支持了审判工作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