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铁法院执结了一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该案被执行人黄某在旅客列车上,因座位问题与申请执行人吴某发生争执,将吴某的左眼泪小管抓裂,造成轻伤,被哈铁法院判处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十个月,附带民事赔偿9905.88元。黄某拒绝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吴某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立案执行后,我院执行人员联系到黄某,该被执行人情绪十分激动,认为自己已经服刑完毕,不应该再进行民事赔偿。执行人员了解情况后,多次对其析法明理,使其不再对赔偿产生质疑。然而黄某在随后财产报告中称,自己没有工作,无生活来源,独居在一间无照平房内,且爱人去世多年,仅靠养女接济生活。经网络查控与外出调查反馈,黄某的多个账户内余额之和不足10元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但我院执行人员没有就此放弃工作,在随后与黄某的一次交谈中,发现黄某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这使得执行人员产生疑问,分析认为该人应该有可执行财产。随后我院执行人员分别赴省、市社保局调查,经查黄某系某国有企业正式职工退休,每月有固定收入1896.16元,且又发现黄某将其所有的一所平房以每月400元的价格出租。综合以上情形,哈铁法院执行人员依法冻结黄某财产,案件得以解决。
本案是一起充分体现执行干警责任心的典型案例。办案人员在网络查控无结果的情况下没有草率结案,能够在基本调查方式之外,用心思考、细心调查,通过被执行人言语中的蛛丝马迹,查找到可执行财产,最终达到案结事了的好效果。充分表明了我院执行干警对案件负责的态度。